法律主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 诉讼 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 刑事诉讼法 的明确授权。
路正长,夜未央”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话题,已争论了十余年,期间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也组织过若干次调研在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中,有推倒重来的“大改”,有大刀阔斧的“中改”,也有修修补补的“小改”,期间经过了一些大起大落我最担心的是“小改”,“小改”还不如不改修改问题真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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